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1467號
TPDV,95,訴,11467,200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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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67號
原   告 摩奇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之廣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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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之廣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奇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