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1313號
TPDV,95,訴,11313,2006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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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1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鄭文祥即禾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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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