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0483號
TPDV,95,訴,10483,200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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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4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合峯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兼法定代理 丙○○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陸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0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萬元或同額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合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己○○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9月27日與原告訂立借貸 契約,約定借款額度以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為限, 嗣被告合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於93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 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9月30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 ,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27%,即年息3.6%計息, 按月計付,並同意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被告逾 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 約定,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隨 時減少對被告知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自95年6月30日起即未繳付本息,尚積欠原告本 金共861,218元,依前述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影本 1紙、動用 申請書影本1紙、授信約定書影本3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861,218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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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峯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