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5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蘇天壽即紘盛企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
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丙○○住所記載「北斗山」,應更正為「牛斗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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