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誠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撤銷贈與登記事件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參仟陸佰玖拾參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
拾叁萬柒仟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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