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屋頂突出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951號
TPDV,95,補,951,2006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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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甲○○
        丁○○
  原   告 秉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力工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戊○○、乙○○間
返還屋頂突出物及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系爭中央大樓屋頂突出物積為134.08平方公尺,雖原告請求被告
返還如起訴狀附圖所示藍色及黃色部分之屋頂突出物未經測量面
積,惟依該附圖所示上開占用面積約計一半為67.04 平方公尺,
再依原告陳報中央大樓每平方公尺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新台幣(下
同)9萬元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約6,033,600元(計算式:
67.04 ×90,000=6,033,600 )。另原告無法提出中央大樓停車
位交易價格供本院核定其請求被告返還編號17、18號兩個停車位
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每個停車位各核
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33,600元,應徵第
一審訴訟費用為9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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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秉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