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92號
聲 請 人 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於民國45年8月16日已遷居國外,地 址不明,又查無伊在國內之住、居所或所在地,以致原件退 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相 對人除戶戶籍謄本、郵件退回證書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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