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499號
TPDV,95,聲,2499,200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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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9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九十五年度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議事錄。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得為公司債債 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前項 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 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 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 出席第一項會議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之股東出席 股東會之規定,公司法第263 條定有明文。又前條債權人會議 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公司法第 264條亦著有規定。再按公司法第264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 人向法院申報,非訟事件法第184條第1項足資參照。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衛道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 ,因該等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曾於民國95年6 月23日由相對人召開債權人會議,並通過決議、製成議事錄, 且經主席簽名在案。爰依公司法第264條、非訟事件法第184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准予裁定認可等語,並提出公司債債權 人會議之董事會議事錄、公司債債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公司 債債權人會議出席簽到統計明細表、會議錄影光碟片、公司債 債權人會議議程及議事錄等件為證。
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公司債債權人受託人,有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之受託契約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84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人自得提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又相對人發行 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公司債債權人,有債權總額 76.79%之債權人出席參與該次會議決議,有該債權人會議出



席簽到統計明細表附卷可參;而該次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經 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內容復無公司 法第265 條所列各款之情事,亦有議事錄乙份在卷可查,揆 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認可前述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未出席前開會議之公司債債權人丙○○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 稱:該次會議乃針對衛道公司「90年度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 保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持有人到期贖回清償方案進行討論, 會中依衛道公司之提議,決議由衛道公司打折一次清償,每 張債券獲償金額僅新臺幣46,000元,此項決議損害小額債權 人之利益甚鉅,顯失公正,應不予認可云云。惟公司債債權 人之會議,係由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所組成,就有關公司債債 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以多數決方式為決議,其決議對全 體同次公司債債權人均發生效力。系爭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本 係針對衛道公司無力全額清償公司債債務而召開,參與該次 會議之債權人同意接受衛道公司提出之部分清償方案,並針 對債權受償比例作成決議,此一決議雖使未出席債權人之債 權因此未能全額獲償,然所有之公司債債權人獲償比例相同 ,該決議並無獨厚大額債權人、損害小額債權人利益之情, 亦無顯失公正之處。債權人丙○○徒以此一決議使其債權未 能全額獲償,即認該決議顯失公正,此一說法難認有據,為 本院所不採,併予指明。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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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