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2887號
TPDV,95,票,128874,200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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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887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奇實業有限公司、丁○○、甲○○、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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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