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勇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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