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2759號
TPDV,95,票,127596,200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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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7596號
聲 請 人 三強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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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強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