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2736號
TPDV,95,票,127363,2006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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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7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甲○○
            、30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杰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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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