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張鳳美
聲 請 人 李溪松
前列張鳳美、李溪松共同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中小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