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綠明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築MM21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貳佰伍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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