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88年度,16號
TPSV,88,台職,16,199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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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乙○○即甲○
  兼 右一 人
  法代代理人 洪秀菊同右)
  被 上訴 人 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德沛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乙○○、洪秀菊為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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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