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6343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成交通有限公司、丙○○、丁○○○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協成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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