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15號
SCDV,106,補,615,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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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毛泰珍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玖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
    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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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