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2492號
TPDV,95,票,124927,200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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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49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昇原住民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並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或釋明文件(本
  票上受款人為峻浩工程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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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昇原住民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