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12號
SCDV,106,補,612,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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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劉勁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款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參佰伍拾肆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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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