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04號
SCDV,106,補,604,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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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正應用科技有限公司王鼎衡等人間返還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陸佰零參萬零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零柒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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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正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