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02號
SCDV,106,補,602,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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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穩工程有限公司(寶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
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參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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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