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葉月娥
聲 請 人 邱語喬
前列葉月娥、邱語喬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興視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柒拾壹萬捌仟捌佰零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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