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葉欲淵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國間撤銷法律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