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鄭瓊華
原 告 張維揚
原 告 張郁萱
原 告 張郁柔
前列鄭瓊華、張維揚、張郁萱、張郁柔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郁雯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當事人姓
名。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玖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