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86號
SCDV,106,補,586,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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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鄭瓊華
原   告 張維揚
原   告 張郁萱
原   告 張郁柔
前列鄭瓊華張維揚張郁萱張郁柔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郁雯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當事人姓
  名。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玖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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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