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76號
SCDV,106,補,576,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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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賴發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福來李仕弘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
零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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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