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監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鄭宿芬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指定聲請人甲○○(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信義區○○○路565 號9 樓)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 號、籍設臺北市信義區○○○路565 號9 樓)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大姐乙○○已經鈞院以95年度 禁字第230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因禁治產人乙○○無法 定監護人,經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 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 乙○○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 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 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 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 親屬與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親血 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 等近者為先,親者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以 年長者為先。同法第1130條、第1131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大姐乙○○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惟禁治 產人乙○○並無法定監護人,亦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惟已 經禁治產人乙○○較近親屬即鄭夙玲、鄭夙媛、鄭夙良、甲 ○○等四人開會議決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親屬會議記錄等件為證,應 堪信為真實。本院依上開規定,參酌禁治產人乙○○之親屬 會議決議結果之記錄,爰指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 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