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02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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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Danie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周憲文律師
陳淑真律師
謝樹藝律師
吳佩玲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全部登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報頭下一天」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所示之內容以十四公分乘以五公分之版面登載於中國時報報頭下一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