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405號
TPDV,95,拍,1405,200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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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方登科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 14,400,000元,尚有7,800,000 元未償,兩造乃約定方登科 應於95年4 月30日清償全部欠款,方登科並以附表所示不動 產提供予其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為擔保,並於94年1 月28日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以買賣為由取得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並於95年3月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㈡第三人方登科未於兩造約定之清償日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件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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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