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566號
TPDV,95,司,566,2006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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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米禾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住臺北市○○街139號)為米禾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米禾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米禾公 司)欠繳民國90、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總計新臺幣 685萬8137元,因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徐志忠已於92年4月 29日死亡,該公司亦經臺北市政府於95年4 月24日以府建商 字第09570825000號函廢止登記,應行清算程序,惟該公司 章程並未選定清算人,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營 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無法送達,為欠稅清理必要,聲請人乃 屬利害關係人,爰引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 聲請選派米禾公司之清算人等情,並提出徐志忠死亡登記申 請書查詢清單、米禾公司設立暨歷次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 、徐志忠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查米禾公司之股東僅有1人,董事兼股東徐志忠業已死亡, 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足憑,又米禾公 司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有該公司章程可稽。 為處理米禾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經本 院函詢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清算人,該會認為 清算無實益而未推薦,有該會95年9月12日北市會字第09504 20號函可稽。而甲○○為徐志忠之姐,且與徐志忠生前設戶 籍於同一住址,另徐志忠之父徐代劍業已遷出國外,其母楊 腰則係8年3月1日生,顯已年邁不適宜擔任清算人,亦有甲 ○○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對米禾公司之經營,自應 較其他第三人為清楚,在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 形下,選派甲○○為米禾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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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禾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