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5年度,1076號
TPDV,95,全聲,1076,200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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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請 求限期起訴云云。惟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即相 對人除聲請假扣押外,已聲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且本件兩造之爭議亦有95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民事案 件繫屬於本院,即與前述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命限 期起訴,自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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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