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49101號
TPDV,95,促,49101,2006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9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中四筆支票金額
  皆與所附之支票金額不同,另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1/1頁


參考資料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