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7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伸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識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甲○○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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