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5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頂好綜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1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 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狀底管委會印章,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