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九瀧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張弘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