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4年度,207號
TPDV,94,勞訴,207,2006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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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5樓
原   告 壬○○
原   告 子○○
            樓
原   告 丙○○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聯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宏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樓
被   告 久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30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院第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甲○○應提出左眼係遭職業災害,並經勞保局認定為第11等級殘廢之證明,被告應提出原告甲○○於民國(下同)94年之全部假單,並偕核准其於94年7月12日特休假單之郭先生到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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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谷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鈿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