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福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年93字度建第242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
玖拾萬壹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零
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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