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7年度,1347號
TPDV,87,重訴,1347,200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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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7年度重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C○○
      甲C○
      c○○
      乙C○
      林秀
      x○○
      丙H○
      丁子○
      W ○
      Z○○
      乙q○
      丙子○
      午○○
      甲q○
      寅○○
      丙O○
      丙庚○
       酉
      G○○
      Q○○
      甲E○
      丁G○
      甲M○
      丙K○
      丁D○
      乙r○
      乙f○
      N○○
      乙巳○
      乙D○
      甲子○○
      丙J○
      己○○
      甲P○
      J○○
      癸○○
      甲L○
      甲G○
      宇○○
      j○○
      乙申○
      s○○○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學林
原   告 乙e○
      丙癸○
      丙己○
      z○○
      甲庚○
      丁寅○
      Y○○
      甲黃○
      乙y○
      乙x○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z○
原   告 f○○
      d○○
      p○○
      甲Q○
      申○○
      甲S○
      乙n○
      甲J○
      甲l○
      u○○
      乙F○
      丙L○
      丁M○
      v○○
      丁A○
      U○○
      乙戌○
      乙U○
      甲u○
      丙戌○
      乙Y○○
      甲壬○
      甲f○
      丙h○
      K○○
      甲V○
      甲K○
      甲X○
      丁B○
      丁I○
      甲 丑
      甲a○
      丙Y○
      丙卯○
      M○○
      甲午○
      甲乙○
      乙Z○
      乙A○
      丙E○
      丙t○
      丙u○○
      F○○
      丙D○
      ○○
      丙m○○
      W○
      地○
      甲 ○
      甲Y○
      l○
      丙a○○
      丁庚○
      丙w○
      宇○
      丁J○
      甲j○
      丁L○
      丁K○
      甲I○
      甲v○
      甲F○○
      甲z○
      丙e○
      甲○
      丙p○○
      甲y○
      地○○
      L○○
      E○
      G○
      黃○○
      S○○
      丁宇○
      O○○
      丁辛○
      戊○○
      P○○○
      丙f○○
      b○○
      丁
      甲m○
      丙c○
      甲宙○
      子○
      辛○
      丙x○
      丙v○
      丙戊○○
      亥○○
      甲亥○
      丙F○
      P○
      丙辰○
      丁壬○○
      甲N○
      玄○
      戊○
      甲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致平
原   告 w○
      未○○
      卯○
      甲d○
      丁H○
      H○
      t○
      丙g○
      O○
      甲 k
      丙B○
      丙午○○
      S○
      庚○○
      丙申○
      丙酉○
      丁卯○
      R○○
      丑○○
      g○
      丙G○○
      甲B○
      未○○
      午○
      丙Q○
      丙玄○○
      甲 o
      辛○○
      丙壬○
      丁戌○
      丙q○
      丁天○
      丙U○
      丙C○
      玄○○
      酉○○
      k○
      丙黃○
      甲宇○○
      h○○
      A○○
      丙天○
      I○
      B○
      丁○○
      甲巳○
      
      甲w○
      g○○
      甲丙○
      甲地○
      癸○
      s○
      R○
      甲癸○
      E○○
      丙l○
      i○○
      丁午○
      宙○○
      a○
      丙P○
      丙寅○
      丙d○
      戌○○
      丁辰○
      丙甲○
      丙丁○
      甲天○
      丙A○
      甲寅○
      甲丁○
      寅○
      甲申○
      T○○
      巳○○
       N
      甲酉○
      丙○○
      D○○
      V○○
      甲O○
      丙S○
      甲r○
      丁酉○
      亥○
      丙o○
      丁申○
      c○
      q○○
      丙巳○
      甲戌○
      丙R○
      甲Z○
      丙b○
      甲W○
      T○
      丁丙○○
      丙地○
      丁玄○
      黃國卿
      丑○
      卯○○
      k○○
      甲未○
      甲玄○
      丙W○
      m○
      o○
      丙Z○
      丙z○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原   告 h○○
      子○○
      辰○○
      丙 I
      甲T○
      K○
      丁丁○
      I○○
      丁黃○
      甲e○
      t○○
      天○
      o○○
      丙宇○
      丁宙○
      丙T○
      丁地○
      丙i○
      丁○
      壬○
      丁F○
      甲c○
      丁己○
      B○○
      丙○
      甲A○○
       u
      v○
      w○○
      丁丑○
      丙
      J○
      甲D○
       L
      甲卯○
      丙s○
      丁未○
      甲p○
      甲辛○
      丁E○
      丙k○
      r○○
      H○○
      甲x○
      m○○
      Q○
      丙V○
      黃○
      甲辰○○
      丙未○
      天○○
      甲己○
      y○○
      丙n○
      甲R○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曇
原   告 V○
      甲U○
      甲n○
      丙亥○
      i○
      鍾譯槢
      b○
       M
      甲i○
      N君
      張正龍
      丁癸○
      丙j○
      丁甲○
      甲H○
      e○○
      d○
      丁亥○
      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p
      黃虹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綺恬律師
被   告 庚○
      甲s○
      辰○
      壬○○
      甲t○
      己○
            1號
      甲b○
      l○○
      丙X○
上 九 人
訴訟代理人 紀舒青律師
      陳慧玲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周奇杉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丑○
被   告 j○
      丙M○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美玲律師
      劉千綺律師
被   告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巳○
被   告 丙r○
      丙 辛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羅至玄律師
      詹儒華律師
被   告 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宙○
被   告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複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被   告 丙N○原名楊添仁
      甲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被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y○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X○
複 代理 人 丁戊○
被   告 X○○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蓋華英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佩琪律師
被   告 甲g○藍時欣之繼
      丁C○藍時欣之繼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建昌律師
      蓋華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洪佩琪律師
被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朱蕙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庚○、甲s○、己○、宙○○、丁C○、徐慧芳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依現值計算之求償金額,及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X○○應與上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n○○如附表編號第385號所示依現值計算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庚○、甲s○、己○、宙○○、丁C○、徐慧芳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
(一)原告s○○○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程序進行 中變更為張學林,於民國95年7月27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 訟,並提出台北市政府營利行業登記證為憑(本院卷9第 50至53頁)。
(二)原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5月19日合併原甲h○ ○股份有限公司,並為存續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白文正, 於95年7月12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函及台北市政府營利事 業登記證為憑(本院卷9第45至49頁)。
(三)被告藍時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89年4月1日死亡,原告於 89年9月2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以書狀聲明 由藍時欣之繼承人甲g○、丁C○承受訴訟(本院卷2第 261至266頁)。
(四)被告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公司)於92年 10月13日合併原台育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為存續公 司,法定代理人亦由方武男先後變更為王慎及丙丙○,於 92年11月3日及95年11月24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且提 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本院卷3第119之1至119之6頁、 卷9第132至135頁)。
(五)被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票券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薛維忠,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先後變更為 曾建成、a○○,已於93年1月20日及95年9月27日以書狀 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本院卷3第3 37至343頁、卷9第104至109頁)。(六)被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中華開發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胡 定吾,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丙丑○,於93年5月3日 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本院 卷5第172至178頁)。
(七)被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證券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原為邱正雄,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丁巳○, 於94年9月28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 記表為證(本院卷8第1至4頁)。
(八)被告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證券公司,已更名 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權世, 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丙宙○,於94年10月14日以書 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本院卷8 第18至19頁)。




以上原告及被告之承受訴訟,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均應予 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7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 指先後兩請求之主要爭點共通,而就原請求之訴訟資料及證 據資料,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且各請求之利益 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能認為同一或關連之紛爭而言。經查本 件原告於87年10月31日原起訴主張訴外人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正義公司)於84年5月22日獲准掛牌上櫃,惟因正義 公司之財務報表及上櫃公開說明書虛偽不實,原告因相信正 義公司財務報表及公開說明書之記載係真實,而善意買受正 義公司之股票,致原告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損害等情(本 院卷1第5至35頁),嗣原告於89年7月17日以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88年度上重字第14號刑事判決 ,所認定被告中華票券公司不知名之承辦人員曾應被告庚 ○要求同意被告己○將正義公司已以附買回交易出讓並由 中華票券公司占有中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交付己○帶 出中華票券公司,供被告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正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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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s○○○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