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五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東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五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芳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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