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5年度,10號
TPDM,95,重附民,10,200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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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Multi Safh Bag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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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洪偉勝律師
      陳世偉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本院94年度易字第79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 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九四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 上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 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新怡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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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