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8年度,1975號
TPSM,88,台上,1975,199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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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伊平日不知悉且未允許同意店內服務生小姐替客人做姦淫等色情服務,又伊平時在嘉義縣大林鎮鄉下以耕田為業,並非以犯本案之罪為常業,此有轄區里長劉茂林為證,原審未依其聲請傳喚里長劉茂林、服務生李燕蘭蔡麗雪查證,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等語。
惟查原審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意圖營利,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為常業之罪刑,係依憑上訴人坦承經營愛你達休閒油壓中心,並僱用李燕蘭陳嘉新蔡麗雪等女子,為客人從事按摩行業;證人李燕蘭葉啟正蔡麗雪王正成證述:該油壓中心提供色情按摩服務,上訴人並於談妥色情按摩服務內容之收費後,親自帶同客人至按摩室等情,且該油壓中心先後二次為警查獲上情,為論科之基礎,並敍明上訴人縱兼務農種田,但已自承因賺不到錢才經營休閒油壓中心(見原審卷第四十頁),已無另外依聲請傳訊里長證明上訴人曾經種田之必要等理由綦詳。上訴意旨所指,顯非依憑卷存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原審未依聲請重複傳喚李燕蘭蔡麗雪,亦核無違背調查必要性之違誤。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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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