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Besi NetherIands B.V.
法定代理人 Jan Cormelis te Hennepe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關鍵應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陸萬參仟
壹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柒
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