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642號
TCDV,95,訴,642,2006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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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   告 林韋伶即益昇企業社
            樓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被   告 台灣好家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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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好家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