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2號原 告 林韋伶即益昇企業社 樓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複 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被 告 台灣好家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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