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409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帝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帝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拓公司)、甲○○、乙 ○○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帝拓公司於民國95年3月23日邀同被告 乙○○、戊○○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6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03月23日起至98年03月23 日止,分36期,每期1個月,於每月23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其借款利率採固定利率按年率8%計息,應按月攤還本息,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20%加付 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帝拓公司 自95年4月23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85,198元及 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戊○○則以:對借款及所欠金額、利息、違約金及其為 連帶保證人均不爭執,惟表示無力清償,並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三、被告帝拓公司、甲○○、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貸款契約書暨 約定書、還款繳息查詢單為證,且被告戊○○對借款所欠金 額、利息、違約金及其為連帶保證人均不爭執,另被告帝拓 公司、甲○○、乙○○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四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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