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欣大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子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394
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925,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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