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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