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376號
TCDV,95,補,1376,200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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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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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