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台灣旅遊網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35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