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368號
TCDV,95,補,1368,200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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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台灣旅遊網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35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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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