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黃帝城文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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