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深藍設計工作室即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堯詳石材實業有限公司向本
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563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