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44號
SCDV,106,補,544,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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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附設新竹新生醫
      院
法定代理人 蕭志銘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正中間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零參佰肆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先前已繳調
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應繳納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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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