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附設新竹新生醫
院
法定代理人 蕭志銘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正中間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零參佰肆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先前已繳調
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應繳納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