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5年度,2495號
TCDV,95,繼,2495,2006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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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495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乙○○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張瑩潔已收受聲明
  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即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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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